太仓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因与太仓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某发展公司支付工程款3800万元。诉讼中,某建设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某发展公司银行存款38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该院裁定冻结某发展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万元。后某发展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该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并提供某商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作为反担保。该保险保函载明:某建设公司申请查封某发展公司银行存款3800万元,某商业银行开立履约保函向法院提供担保,该保函不可撤销、见索即付。

太仓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某商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系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为3800万元,与某建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能够覆盖某建设公司的诉讼主张,在条件成就时某建设公司可以依据该保函迅速主张权利,避免将来生效判决出现不能执行的风险,既保障了某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某发展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日前,该院裁定解除对某发展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万元的冻结。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下,太仓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审执理念,在保障申请保全人合法期待利益的前提下,创新准许被保全人以银行履约保函作为解除保全措施的担保方式,依法采取灵活解封的方式降低被保全人账户冻结、资金占用等风险,最大限度减小对被保全人的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效帮助涉诉企业摆脱困局,有力保障了企业的经营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案系太仓法院首例以民事裁定书准许被保全人以银行保函作为反担保而提出的解封申请,首次明确解除财产保全保证银行保函可以作为反担保方式。此举亦是太仓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缩影。(王 坤)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