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的设置是怎样的?公证业务范围有哪些?
公证处的设置:
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公证业务范围有哪些?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 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
3、 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 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 辅助性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