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电影无障碍版电影在线播放服务,是否属于侵权?据报道,4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案件:原告享有影片《我不是潘金莲》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发现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开发运营的APP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该影片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服务。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APP中提供涉案影片播放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对这一判决结果,不少人也许会感到费解,涉事APP向视听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电影,带有公益性质,不是该受到赞赏吗?怎么反倒还输了官司呢?

从法院披露的审判细节看,涉事APP的确侵权了。侵权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未经授权,二是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无障碍版影片。涉案APP无法核验身份,任何人都可登录,势必影响原告通过授权影片来获得经济利益,造成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宣判审判结果有利于塑造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如法官所称,无障碍电影的发展,应当建立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

在法治轨道内获得授权,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严格执行相关法治规定,基于此,既可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视障人士权益的双赢,也能为影视业健康、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剖析这一案例,既要讲法理,也要讲情理;既要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也要关照残疾人的困境。这并不矛盾。不容忽视的是,在现实中,无障碍电影遭遇重重困境,除了要解决版权授权等难题,还要解决对原片加以改造和转化等难题。曾有业内人士坦言,国内缺少专门面向视障人群,负责从制作、解说到发行、放映一条龙服务的影视机构,更没有形成专业化运作体系。目前,无障碍电影还停留在公益层面上,无法进入产业机制,很难形成可持续性发展。如此种种,皆说明无障碍电影的发展之路颇为艰辛,还有太多障碍。

化解难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需要多一些紧迫心态,需要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比如,在政策制定上多一些倾斜,对相关公益机构多一些激励,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

无障碍电影可以丰盈视障人群的精神世界,有人说,期待有一天,中国的视障人群能像健全人一样走进电影院买票,戴上有同步无障碍解说的耳机,享受与普通人无二的观影权利。从推动无障碍电影发展到实现视障人群走进电影院看电影,也许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但从它的意义上说,这条路应当走下去。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将无障碍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建设。从城市建设到文化消费,能真正实现无障碍,才是对残障人士的更大尊重。故此,在关注这起判决的同时,应将目光更多投射到残障人士的权利上,让他们更有尊严地生活。(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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