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制度体系构成建立在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科学评估基础上,它既要考虑职业危害因素的严重性、急迫性和普遍性,又要考虑职业病防治的可及性,还要考虑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需要一整套完整、科学的制度体系。

据4月26日《工人日报》报道,4月25日至5月1日,我国迎来第19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自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关于实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以来,职业病目录已进行过3次较大调整,疾病种类从14种增至132种。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广泛应用,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得更为多样、复杂,职业危害因素不断“上新”,专业人士呼吁,应适时、灵活、适度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关注新职业、新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机构不断扩容,职业病分类目录不断扩大,职业病防治技术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费用不断上涨,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不断提升。但是,随着新职业、新危害因素的出现,随着公众健康意识的不断提升,有关扩大和更新职业病目录的呼声不断。比如,建议将一些比较突出的、影响劳动者健康较为严重的、与职业危害相关的疾病纳入职业病防治目录;呼吁重视新职业、新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职业病危害;建议在重视职业病物理、化学致病因素的同时,重视精神性致病因素等。这些呼声和建议都是对提升职业病防治质量的期许。

回应公众关切,密切关注新职业、新职业危害因素的不断“上新”,科学审视和把握职业病分类目录的更新,对于科学合理构建我国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提高公众职业健康水平,意义重大。

回应公众关切,有利于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打牢职业病预防的基础。目前,一些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知识的了解不全面、不到位,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担忧存在一定盲目性,有关方面应将回应公众关切与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相结合,特别是针对不同职业、不同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知识普及,发挥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专业力量,加强企业、工会、研究机构、媒体等各方力量的协调,减少公众疑虑,让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和预防有科学、理性的认知。

回应公众关切,有利于科学规划职业病目录,确保公众期待和防治机制的动态一致。科学划分职业病分类,动态调整职业病目录,为职业病患者提供高水平的救治,在职业病防治制度体系建设中居于关键位置。从长远看,随着工业结构的调整,新业态、新岗位不断涌现,众多行业、职业的岗位技术化和智能化也在不断提升,劳动者对职业危害因素的隐匿性、滞后性、渐进性存在一定担忧,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公众的关切,将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规律相结合,将预防和治疗相结合,让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形成合理预期,这对于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非常必要。

回应公众关切,有利于减少公众疑虑,确保职业病防治制度构成公开透明。职业病防治制度体系构成建立在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科学评估基础上,它既要考虑职业危害因素的严重性、急迫性和普遍性,又要考虑职业病防治的可及性,还要考虑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需要一整套完整、科学的制度体系。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有关方面应通过回应公众关切,将职业病分类目录和相关制度的形成讲明白、说清楚,让公众知悉现状和未来调整方向以及调整程序,消除认知误区,形成更广泛社会共识。

着眼于现实,职业病分类和职业病目录总会滞后于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因此,在加大职业病防治力度、强化职业病防治制度建设的同时,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凝聚更多共识,让劳动者充分了解相关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治知识,确保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十分重要且必要。(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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