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大学生张军不慎将横穿篮球场的李婆婆撞倒在地。法院一审判张军担责50%,张军上诉。法院二审判其免责。

二审法院认为,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风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这块场地本来就是篮球场,是大学专门划出来供学生运动的,地面也画出了不同的颜色。李婆婆看到一群小伙子在打篮球,应该认识到走在篮球场上会存在风险,但仍然认为球场上的小伙子们会让她躲她,这是把情分看成了本分,本身就“越界”了。

二审法院这一判决是对《民法典》中新出现的“自甘风险”概念的强力普法,也是对于之前一些饱受诟病的“和稀泥”式判决的合理纠偏。这一判决,也将《民法典》所规定的“自甘风险”打到了普法的公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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