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辅助生殖技术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管理制度也引发人们的热议和思考。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了一宗夫妻诉珠海市某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的保管合同纠纷案,这也是珠海审结的首宗冷冻胚胎返还案。

几经周折配型成功欲取胚胎却遭拒绝

2002年4月,于先生和姚女士登记结婚,但因姚女士患有不孕症,二人一直没有小孩。为弥补遗憾,2011年12月,于氏夫妇到珠海某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与医院就身体检查、取卵取精、胚胎移植及胚胎冷冻等事宜达成《治疗计划》,其中第12条约定“剩余优质胚胎冷冻(80元/月)”。次年1月,医院提取了14枚卵子培育第一代试管婴儿,可惜均以失败告终。紧接着,医院又进行了第二代配型,但胚胎等级为4D,这意味着移植成功率几乎为0。直到2012年9月,于氏夫妇在医生建议下采取微刺激排卵,再次提取2枚卵子。终于,这次成功配型出一枚胚胎,胚胎等级为7A,并由医院保管至今,于氏夫妇也依约持续缴纳保管费。

虽然已成功配型出一枚胚胎,但因姚女士身体条件不佳,一直无法进行胚胎移植。经过长时间调理,姚女士体质有所好转,考虑到姚女士已年满44岁,夫妻二人想找医疗技术更好的医院试行辅助生育,可在申请取回胚胎时却遭到了院方拒绝。双方交涉未果,于氏夫妇遂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医院之间的保管合同,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

记者了解到,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俗称“试管婴儿”,是在体外培育出胚胎,再把胚胎移至子宫,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人体胚胎,需要存置于-196℃的液氮环境中,故也称之为“冷冻胚胎”。

胚胎是否应该返还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于氏夫妇表示,冷冻胚胎是具有潜在生命特质的特殊物,里面存载着夫妻二人的DNA遗传信息,无论是从遗传上或是从伦理上来讲,他们都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对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的权利。

但院方表示,于氏夫妇至今没有提供由符合胚胎储存条件的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接受于氏夫妇胚胎移植相关病例或治疗计划的文件,无法证明对胚胎的合法使用。为避免保管不当造成意外以及胚胎外流引发道德风险,该院不同意返还案涉胚胎。

法院判决

医院向于氏夫妇返还冷冻胚胎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尚无明确规定,但案涉胚胎含有当事人DNA等遗传物质,具有基因的独特性和唯一性,有发展成为人类生命的潜质,与当事人有着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于氏夫妇是案涉胚胎的当然权利人。同时,我国现有法律亦未明文禁止冷冻胚胎返还。于氏夫妇在医院接受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治疗,其间将成功配型的一枚胚胎存置于医院,并持续缴纳胚胎管理费,与医院已成立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寄存人可随时取回保管物,而医院基于潜在风险来否定于氏夫妇的正当权利主张,就法律或法理而言尚缺乏充分理由。

最终,香洲法院判令依法解除于氏夫妇与医院之间的冷冻胚胎保管合同,医院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于氏夫妇返还冷冻胚胎一枚,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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