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四川省住建厅在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中,把“电动车禁入电梯”写进了四川地方立法。《条例》第74条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使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条例》第102条规定,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协助处理。根据《条例》第102条第2项规定,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其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起草组成员、四川省住建厅物业管理专家伍三明介绍,这一规定在物业管理立法中尚属首次。这也是推动政府执法资源下沉到小区,有利于发挥行政力量优势,对于治理当前居高不下的小区纠纷率,效果应当会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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