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将“隋某帝”作为关键词用于网络在线广告推广、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件,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

某餐饮公司系“隋某帝”商标权利人,“隋某帝”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餐饮服务等。该公司通过近年的经营及推广,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某餐饮公司发现某网络公司将“隋某帝”商标名称设置为网站关键词,用户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隋某帝”,搜索结果首位展示的内容摘要显示“隋某帝炒饭加盟”等字样,但网址链接指向某网络公司网站,网站内容是与某餐饮公司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加盟广告,并未出现“隋某帝”商标。某餐饮公司认为,某网络公司将“隋某帝”作为关键词用于网络在线广告推广,构成商标侵权,为此起诉,要求某网络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网络公司将“隋某帝”作为搜索结果关键词,且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对相关公众而言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该种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网站内容是与某餐饮公司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加盟广告,当某餐饮公司潜在客户在网络搜索涉案商标时被引入某网络公司网站,易导致混淆,使原归属于某餐饮公司的交易机会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性质等因素,判决某网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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