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张家港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时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庭审程序,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全程旁听庭审。

“法庭辩论结束,对于婚姻家事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情形责令当事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责令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专设的家庭教育指导室,由家庭教育指导老师结合此前在庭审中聆听的双方争议焦点,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定制”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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