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从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郑州修订发布了《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具备加装条件的既有住宅,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的适用本意见。对于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改造计划的既有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取得保障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后,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但仅限提取需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

已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应当由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出资业主分账户中的维修资金;使用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 30%。

在处理协商过程中的争议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可充分发挥社区治理工作机制作用,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

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当事人申请,召开协调会组织调解。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可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请求调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调解;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民事权益而提出经济赔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和加装电梯项目协议按本意见规定公示期满,经街道办(乡镇)及社区分别调解后相关利害关系人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对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下同)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失能的人员;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或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有一名以上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上述失能人员、老年人、残疾人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核验。

郑报全媒体记者曹婷 文 李新华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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