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络主播为了收获更多人气,经常会选择与传媒公司签订合同以获取资源。如果主播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直播义务,公司能否按照合同索赔高额违约金?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网络直播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孙某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计305000元。

法院查明,2018年11月,某文化传媒公司与主播孙某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约定由该文化传媒公司担任孙某独家网络展示平台,为孙某提供推广资源,独家代理孙某演艺及视频直播等相关的演艺工作。合作期限自2018年11月至2023年11月止。

2021年4月,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孙某在未经允许情况下擅自在非公司指定直播平台用个人账号直播,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孙某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并赔偿违约金100万元、支付前期培训费用1万元及保全费5000元。

法院认为,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案涉收益情况等综合因素决定。结合直播行业的特点以及利益平衡,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30万元。

近日,新市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兼顾《主播经纪协议》履行情况、预期收益等因素,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孙某给付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万元及保全费5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法院会根据案涉收益情况、双方违约情况、损失情况等因素予以考虑,综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投入,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利益平衡,酌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建议经纪公司在与主播签订合同时考虑到违约金金额的问题,不要将违约金约定的过高,以免判决时不被支持。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