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就《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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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所称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烟草制品;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所称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据了解,本次立法主要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做出规定。《征求意见稿》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工作使用的场所,包含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向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个人或者单位采取上述措施,不应影响生产经营场所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公共秩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征求意见稿》对吸烟者在禁烟区吸烟、设置吸烟室(点)不符合规定、经营管理者不履行控烟管理职责、销售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或电子烟增设了行政处罚。
根据《征求意见稿》,处罚种类主要涉及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符合地方性法规新设行政处罚的权限要求。
违反《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训诫教育。
《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规定职责,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