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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认定机构与职责、认定依据和等级、认定程序、责任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从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可按规定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按计划招生的少数民族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籍在校学生;普通高中、普通初中和小学的在籍在校学生;3-6岁在园幼儿。
近年来,广东不断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现了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学生资助全覆盖,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有哪些重点,一图get:
南方+记者马立敏 李秀婷
图片来源:广东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