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送人,实为遗弃,柴犬被主人赶出家门后成为流浪狗,之后将小区散步的居民咬伤,这种情形下,原主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流浪猫和宠物狗打架,结果宠物狗的主人被猫抓伤,曾长期投喂流浪猫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公布两起流浪动物伤人案件,不管是遗弃宠物的主人,还是投喂流浪猫的人士,均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
流浪狗伤人,原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0年初,家住房山的王先生一时冲动购买了一只柴犬。然而,这只柴犬晚上经常长时间叫个不停,邻居抱怨不断,甚至找上门来。于是,王先生将柴犬“送人”。不料,时隔半年,柴犬自行回到王先生所住小区附近开始流浪。
2021年1月的一天早晨,流浪的柴犬将正在小区散步的张女士咬伤,张女士为此支出医疗费600余元。后张女士将柴犬的原主人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王先生称,柴犬原来确实属于其个人所有,但早已送人,现在柴犬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王先生并未向法院提供柴犬现在主人的任何信息。
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于自己饲养、管理的动物应当负有较为严格的管理控制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动物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中,王先生作为柴犬的原饲养人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进行妥善的安排,名为“送人”实为遗弃,致使饲养动物脱离管控致人损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其原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遗弃、逃逸的动物已被他人事实上占有管理的,则应当由实际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遗弃动物在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张女士全部医疗费用。
法官提示,在诸多流浪动物中,有一部分是被原主人遗弃而无家可归的“毛孩子”。对于此种情况产生的侵权行为,无论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主观上自愿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只要客观上造成动物离开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都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猫伤人,投喂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1年3月的一天,家住房山的赵先生遛狗行至小区广场时,一只流浪猫突然与赵先生遛的狗打斗,赵先生“拉架”时被猫抓伤。赵先生认为,同小区的刘女士经常投喂流浪猫,流浪猫已被刘女士实际收养,已成为猫的主人,故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赔偿其医疗损失1500余元。
庭审中,法院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地位于刘女士家门前的公共通道。赵先生遛狗时未拴狗链,在路过事发地时,赵先生所遛的狗与一只猫发生撕咬,之后赵先生为保护自己的狗将猫踢开,在此过程中赵先生被猫抓伤。
法院认为,流浪猫的特性是无主、长期在户外生存,刘女士的投喂行为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心理,即使是长期投喂,亦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亦无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
然而,刘女士长期投喂流浪猫,使其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在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情况下,该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赵先生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刘女士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赵先生在遛狗过程中未给其饲养的狗拴狗链,且在猫犬发生撕咬过程中采取的行为亦有不当之处。因此,赵先生对于其自身所受伤害亦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1245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无法确定饲养人、管理人的情况下,受害者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以确定赔偿义务人。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刘女士需赔偿赵先生一半的医疗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