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1.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2.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2.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3.1工程倒塌或报废;
3.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定性?
工程质量事故的定性如下:
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找法网提醒,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