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叶满池夏蝉鸣,恰是欢乐出游时。花甲老人与家人乘坐游览车观光,正在下车时,游览车突然启动,老人不慎摔成十级伤残,景区运营公司、游览车运营方、保险公司——这笔损失应由谁承担?

结伴游玩出意外 索赔无果诉法院

正值暑期,李老太和家人到某园公司运营的珠海某景区游玩。期间,李老太在景区内购买了游览车专用券,一家人坐上电瓶车游园。


(相关资料图)

然而就在车子行驶至园内一景点停稳、李老太正在下车时,车子突然启动,李老太摔倒受伤。景区工作人员见状,随即拨打120将其送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游览车专用券系在景区内出售,且券上标注着“最终解释权归某园公司”等内容,李老太认为其与某园公司间系旅游合同关系,而某园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实际经营游览车的某秀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两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于承保期限内,保险公司也应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责任。

但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李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园公司、某秀公司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损失合计29万余元。

案涉损失谁承担 各方对峙争不休

某园公司认为,其已将景区内广场及电瓶车出租给某秀公司经营,并约定租赁期内某秀公司对所服务的游客负责,给游客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均由某秀公司承担。且某秀公司已为案涉电瓶车投保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故案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某秀公司承担。

某秀公司认为,案涉游览车系全敞开式电瓶车,乘客可自行决定上下车。其员工当天并未违规驾驶、超速驾驶,且在行至事故地点时已询问乘客是否需要下车,在确认没人要求下车后才启动车辆。事故发生系因坐在最后一排的李老太未告知驾驶员下车需求,便径直下车才导致的不慎摔倒。在发现乘客受伤后也已迅速送院治疗,可见其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其已为案涉车辆投保,故应由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剩余损失由李老太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则表示愿意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15万元内承担相应责任,每人每次事故最高限额为15万元,其中医疗费责任限额为2万元。

操作失误致损伤需赔偿

珠海市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老太在被告某园公司运营的景区内,购买游览车专用券搭乘电瓶车进行游览。车辆停驻某景点时,因环境嘈杂,司机未能听见李老太下车提示,李老太下车过程中电瓶车突然启动,致使其摔倒受伤。

虽然某园公司已将电瓶车出租给某秀公司经营,但游客对此并不知情。同时,游览车专用券售票处并未悬挂其他招牌,且游览车专用券上亦未载明印制单位是某秀公司,并备注“最终解释权归某园公司”,因此认定李老太与某园公司形成旅游合同关系。

作为旅游合同服务方的某园公司在提供电瓶车游览服务时驾驶操作失误,导致李老太受伤,已构成违约,故应对案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某秀公司明确表示同意赔付案涉损失,此前也为案涉车辆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核定各项损失后,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老太损失15万元,某园公司和某秀公司共同赔付李老太剩余损失8千元。

法官释法:购买门票意味着与景区成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到景区游玩的游客,购买景区门票即意味着与景区运营公司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运营公司应保障游客在景区内的人身财产安全。此种义务系法定义务,即使门票上未予详尽注明,也对景区运营公司及游客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提醒,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为游客提供服务时,应提升安全保障服务意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免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同时亦提醒游客,外出游玩时切记安全第一。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肖辉燕、梁觉元、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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