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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养宠物家庭数量不断攀升,动物在给予陪伴、带来慰藉的同时,也存在伤人、咬人的风险,因饲养动物而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宠物伤人要赔偿,那么责任谁来承担?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坚持“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6月12日下午,原告齐某在自家院墙下玩耍,被告赵某家养的猫突然跳到原告家院墙上把原告的左手臂咬伤,致使原告手臂出血红肿。原告去医院处理伤口,接种狂犬疫苗。事发后在村干部的调解下,因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事实经过,并多次组织双方展开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双方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查,并仔细聆听了双方的意见,齐某觉得自己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理应得到合理的赔偿,赵某认为齐某自身存在过错,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也倍感委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安抚了双方的情绪,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耐心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齐某和赵某最终同意各退一步,赵某赔偿齐某400元,并当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双方约定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睦邻友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双方本就生活在同一个村集体,双方纠纷化解,原告以撤诉方式解决,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宠物饲养者务必要尽到看护、管理宠物的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饲养宠物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供稿:齐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