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标准是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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