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偷狗能赚一笔,却没想到只能面对铁窗留悔泪!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狗案,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内乡法院:“偷狗大盗”流窜作案 法院判了!

2023年至案发,被告人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四次窜至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五里堡村盗窃居民家养的宠物狗四只。其中,黑色马犬和黑色拉布拉多犬被售卖,共获利610元,白色拉布拉多犬和黄色金毛犬后在钱某家中查获,追退失主。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四只宠物狗总价值5333.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钱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钱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内乡法院:“偷狗大盗”流窜作案 法院判了!

狗既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也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我们呼吁广大群众要提高财产防范意识,也警醒在犯罪边缘徘徊的人,“莫以恶小而为之”,切勿因一时贪念作出违法犯罪行为,致使自己悔恨终身。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供稿:郭贝 毕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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