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社会保险中心
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费有效缴费期限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资料图】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市社保中心《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费有效缴费期限的通知》文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费有效缴费期限明确如下:
一、单位新进人员参保缴费
工伤保险缴费实行预缴纳制度,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新进职工应以双方约定的工资为月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职工工资达不到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参保缴费而未参保缴费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工伤保险有效缴纳期限
工伤保险缴费属期实行“月对月、日对日”的原则。各参保单位需每月在我中心申报并生成当月缴费通知单,生成缴费通知单后于10个工作日内扣款成功,从申报日期次日零点起满一个月为工伤保险有效缴费期限;参保单位在窗口申报并生成缴费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扣款的,从成功扣款次日的零点起满一个月为工伤保险有效缴费期限。
例如:某参保单位2023年5月3日到我中心窗口申报缴费并生成5月缴费通知单,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扣款成功,那这笔工伤保险费的有效期限就是2023年5月4日零点至2023年6月3日24时。次月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3日24时前。
参保单位2023年5月3日到我中心窗口申报缴费并生成5月缴费通知单,在5月19日通过税务扣款成功(超过10个工作日通过税务缴费成功),那这笔工伤保险费的有效期限就是2023年5月20日零点至2023年6月19日24时。次月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24时前。
若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中心窗口生成缴费通知单并缴费,超期发生工伤事故所涉及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三、纳金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相关规定,2023年对工伤保险滞纳金计算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按年征收”滞纳金修改为“按月征收”。经省工伤保险中心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滞纳金计算相关程序。
滞纳金计算在生成征缴时自动执行,参保单位在我中心窗口生成缴费通知后未及时缴费的,从该笔欠费所属月次月的26日到当前日期按日计算滞纳金。2023年1月1日之前的欠费从2023年1月26日开始按日计算滞纳金。1月份的欠费从2月26日开始计算,2月份的欠费从3月26日开始计算,以此类推按日计算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基数为欠费所属月的欠费金额,比例为万分之五。
请各参保单位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到有效衔接,切实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兴县社会保险中心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