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继承指的是什么意思

内地的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外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

3、遗产在外国。

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二、涉外继承中怎么适用法律

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根据我国的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按照以下原则确认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在处理涉外继承关系时,对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法。

2、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与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这是对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例外,是我国严守“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一般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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