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开具和抵扣运输发票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联运发票应当逐票填写在《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联运”栏次内。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也专门给出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表样。
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表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关联方的四种认定标准是什么?
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
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