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的自由,结婚自由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自由主要包括:
1、婚姻当事人有权决定结婚与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2、婚姻当事人有权利决定与谁结婚的自由。
3、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益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离婚自由应具备的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当事人有提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其次,要求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离婚自由也是一次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着家庭的离合及子女、社会的相关利益。
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有益的、必要的补充,是结婚自由的保障。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保证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建立和巩固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二者之间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
1、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所谓的离婚自由,没有结婚自由,就不能使婚姻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共同生活的伴侣,就无法进入婚姻的殿堂去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
2、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离开了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无非是为了给婚姻当事人提供无法退出的枷锁,婚姻将会是见证爱情的坟墓,那么这就是一种痛苦的感情。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两个方面的完整体现,为婚姻当事人进入婚姻和退出婚姻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page]
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原则在反方面的重申和补充,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最重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婚姻是可以离异的。既然结婚是以感情为目的为基础,是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那么,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正常继续维持的情况下,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是对婚姻双方还是对社会都会是一件可幸的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是悲剧是极其不适当的,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不充分、不完整、不健全的。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离婚自由出现的最晚。但直到离婚自由出现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确认后,婚姻自由才完整真正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