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案件辩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虚假诉讼不同于恶意诉讼、无理诉讼,恶意诉讼、无理诉讼并不构成犯罪,对这两种行为只能依法视情节给予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理。
(2)只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如果纠纷客观存在,只是对部分事实、证据作隐瞒或者虚构的,或者滥用诉权、漫天要价的,都不是捏造,不能构成本罪。捏造的必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事实。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领域也可能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对此,可以诬告陷害罪等论处,或者妨害诉讼活动处理。
(3)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不仅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无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或者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而花费巨额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或者对方当事人因错误判决而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破产等。
诈欺性民事诉讼指什么?
即原告针对被告在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的基础上提起诉讼,其目的在于借助诉讼技能,希望获得胜诉判决以损害被告的民事权益。
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实施诈欺性诉讼行为虽然需借助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来实现,然而,就该行为的本质而言亦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有别于以直接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为目的的侵权行为的核心之处在于,其虽以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为目的,但在实施诈欺性诉讼行为时也损害了法院司法的公信力。
由于该侵权行为既产生实体法上使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也产生诉讼法上追求不正当诉讼结果、妨害正常诉讼秩序以及致使对方当事人为此支出诉讼成本的后果,因此,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既应受实体法的调整,也应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就后者而言,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针对对方当事人实施诈欺性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从追求不正当诉讼结果的角度来看,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从妨害正常诉讼秩序的角度来讲,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12条明确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致使对方当事人支出诉讼成本的角度考量,应当规定由实施诈欺性诉讼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为了进行诉讼而合理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