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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由谁承担?如果在离婚时约定了一方不用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事后能反悔吗?广东一对离异夫妻就为此争论不休,最终闹上公堂讨说法。当初在离婚时,两人约定由女方抚养孩子,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但不久后两人因孩子姓氏问题重新达成协议,约定儿子改随母姓后,男方可不用再付抚养费。不料,数年后,女方反悔要求男方继续支付抚养费却遭拒绝,为此告上法院。法院会支持谁? 

离婚约定不妨碍孩子主张抚养费

梁某甲与黄某甲婚后于2015年7月生育儿子梁某乙,2017年11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梁某乙归母亲黄某甲抚养,梁某甲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2018年6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梁某乙改随母姓为黄某乙,小孩改姓后,男方可以不用支付女方抚养费,同等男方也失去其探视权”,并为梁某乙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然而,数年后,因为孩子抚养费问题,梁某甲与黄某甲发生争议。黄某甲要求前夫继续按最初约定的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前夫却反驳称,孩子已随母性,按约定不用再付抚养费了。因协商无果,双方闹上法院,女方要求前夫梁某甲支付拖欠抚养费6.6万元,后续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涉案《协议书》的约定并不妨碍黄某乙基于现在的实际生活需要而向梁某甲主张抚养费。

结合黄某乙目前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黄某甲收入情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梁某甲支付黄某乙抚养费1.05万元,此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黄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指出,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父母对于抚养费的约定应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生活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另一方以协议约定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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