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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提出,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有关地市、各高校利用学生资助相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细则》明确,该操作适用于由金融机构开办的广东省户籍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广东省高校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一、死亡、失踪的借款学生;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借款学生;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五、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未就业毕业借款学生。
救助标准方面,《细则》规定,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第三、第四、第五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同时,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助学办还款救助资金专账(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或存入高校指定账户(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返还资金用于以后年度救助工作。
《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如何申请办理?可点击《细则》详细了解: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记者 许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