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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驾驶电动车在“村村通”公路上行驶,与突然窜过公路的羊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及载乘人受伤,羊的饲养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且看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皇路店法庭是如何判决的。

1月30日下午,张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载张某乙沿某“村村通”公路上行驶时,与窜过道路的王某放牧的羊相撞,造成张某甲、张某乙受伤及财物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甲、张某乙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张某甲、张某乙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赔偿。

羊的饲养人王某辩称,原告缺乏与羊相撞的直接证据,且原告骑车上路未戴头盔,否则伤情不会这么重。

皇路店法庭张秋平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事实,由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全事故事故证明书、事故现场图片、原告住院病历及某村委证明等佐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未对其饲养的羊履行合理的看管义务,在羊群横穿公路时,导致其饲养的羊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张某甲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承认其所驾驶的电动车的前轮与羊的右后相撞,故张某甲在驾驶电动车行驶至事故路段遇到羊群时,未尽到减速慢行、安全通过的注意义务,且未佩戴头盔。据此,张秋平法官酌定被告王某对原告人身损害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双方均服判息诉,随后赔偿款在短时间内履行完毕。(供稿:张振丽 张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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