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高销量、高评价、高复购率、好口碑、高频次等搜索关键词的商品和店铺往往能在众多商品、店铺中脱颖而出,深受消费者的追捧,各电商平台为扩大其在行业的影响力,得到更高的流量扶持和曝光率,竞相追逐和美化数据的同时,也催生出了以“刷单炒信”为职业的灰色产业。“刷单炒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更是破坏了营造的良好营商环境,有违诚实信用及公序良俗。若因“刷单炒信”造成电商店铺被封禁,那么由谁来承担相关责任呢?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老城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因网络刷单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老城法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对有悖于商业诚信精神、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手段,坚决予以遏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从事某平台电商行业,为了让店铺获得更多的流量和曝光率,便以向被告文某支付佣金的方式,由被告文某在保障店铺安全性的前提下,通过买手下单刷好评,随后将商品返还。2023年12月,被告因违规操作导致原告店铺被封禁无法开售。因店铺被封禁造成亏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共计十万余元,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为提高其网络店铺的信用度和销量,通过被告文某寻找买手进行交易,然后返还被告商品货值及佣金,该行为的目的并非进行真实交易,而是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的“网络刷单”行为。因刷单服务行为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不相符的网络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法益,亦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相悖,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网络刷单服务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合同,本案应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予以解决。双方对刷单不法行为是明知的,原、被告恶意虚构交易,双方均有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亦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即商品价值及佣金应返还原告。

法官说理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恪守的是规则之治,倡导的是公允、诚信、善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消费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但各种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面对诸如“以虚假购物之名,行网络刷单之实”的合同纠纷,司法不苛求每一位当事人都必须是“道德人”,但绝不允许其行为逾越法律边界。本案否定刷单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基于法律规范目的的实现、公序良俗的维护,弘扬诚信、法制、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期冀从事互联网平台销售的从业者能守法经营、诚信营业,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助力营造公平、稳定、透明、和谐的营商环境。

法官普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供稿:梁红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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