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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引导离婚后父母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关爱,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父母均应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义务,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近日,泌阳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赵某提起的与谢某抚养权变更纠纷的案件,原告赵某要求变更婚生次子由其直接抚养。经了解,赵某与谢某诉讼调解离婚时约定婚生长子和三子由赵某直接抚养,婚生次子由谢某直接抚养,但谢某怠于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于是赵某提起了婚生次子的抚养权变更。

承办法官柯欣综合考虑双方矛盾和孩子意愿,向双方发出了“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卡,提示双方当事人,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依法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和照顾,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针对谢某对孩子教育的缺失,向其发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督导其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最终,案件得以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表示:“无论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仍然会关心爱护孩子的生活、学情况,给予孩子力所能及的关爱。”孩子既是家庭的希望,又是祖国的未来。下一步,我院将坚持能动履职,做深做实离婚案件中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的工作,并结合《家庭教育指导令》,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的有机衔接,提高家长的相关法律意识,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为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家庭、家教、家风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安坤 朱光 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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