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需要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转让属于变更专利权人的行为,属于著录事项变更范围,应当依法缴纳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著录事项变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