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将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11月11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学前教育法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颁布学前教育法,标志着学前教育进入‘有专门法可依’的新阶段。”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田祖荫说。

  近年来,学前教育得到快速发展,但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需要通过立法把党对学前教育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用法治方式破解突出问题,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

  “世界各国经验表明,经济越发达、社会越进步,越重视学前教育。确立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强化学前教育事业的公共属性,已成为世界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北京师范大学国家高端智库教育国情调查中心主任张志勇说,学前教育法明确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这些法律规定,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根本保障。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在对学前教育法进行解读时也明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要通过直接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主体举办公办幼儿园、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方式,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发展。

  学前教育法还规定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同时提出要关注特殊地区和群体,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严把幼儿园教师入口关

  “学前教育法的颁布无疑是广大幼儿园教师的福音。”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冯晓霞说,学前教育法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专章对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地位、薪资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幼儿园教师的尊重和保护,让幼儿园教师职业焕发了新时代的光彩,对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文斌介绍,学前教育法强化了幼儿园教师的待遇保障,规定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要求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明确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同时提出要加强培养培训,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

  “下一步,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要严格幼儿园教师资质条件,把好教师入口关。”田祖荫说,要提高教师培养层次和培养质量,加大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专业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园教师队伍。

  学前教育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要求制定教职工配备标准,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田祖荫在解读学前教育法时说,当前,违背儿童成长规律的“教育抢跑”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

  田祖荫说,3岁到6岁的儿童尚不具备理解抽象文字符号的能力,如果提前学习小学课程,不仅会剥夺孩子的童年快乐,更会挫伤孩子的学习兴趣,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这些年,教育部围绕幼小的科学衔接,对幼儿园和小学都提了要求,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有明确的要求。”

  “学前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在今天的发布会上说,这一规定将学前教育定位为公益事业,有助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学前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公益属性和科学的教育理念。”

  田祖荫介绍,下一步教育部将在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方面抓3个重点工作:一是加强专业指导,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幼儿园入学准备和小学入学适应教育的有效性。二是加大社会宣传,要利用各种平台,面向家长、幼儿园和小学持续宣传科学的衔接理念和方法。三是强化规范监管,要深入治理幼儿园、小学超前超纲教学的不规范办学行为,针对这些要坚决地查、管,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确保学前教育法的规定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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