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清偿方式是:

1.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区别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区别:

1.概念不同。合伙企业一般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组织性质不同。有限公司是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

3.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同。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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