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是什么意思?
吸收合并是指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等方式获得获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购受企业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被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则丧失了独立法人资格。即A公司吸收了B公司,两家公司虽然合并,但是B公司法人资格不存在了,成为A公司的组成部分。
实际上,在通常用法中,吸收合并与收购的差别并不大,但是合并听起来要更加平等一些,而在收购中,如果收购方带有敌意、或者两家公司强弱分明的时候,就称不上是“合并”,而往往用收购来代替。
从股价的角度来讲,重组的过程无论如何,多数情况下的目的是对上市公司资产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合并方式有哪几种
合并形式有以下类型:
1、新设合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成立一家全新的公司,之后注销掉原来的公司;
2、吸收合并:一个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被收购公司解散;
3、控股合并:一家企业购入另一家企业的投票表决权股份,被控股公司,以子公司身份存在。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