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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6月16日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传票》等资料,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嘉租赁”)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被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富嘉租赁请求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352.87万元;请求判决公司承担因迟延履行赔偿责任造成的损失共计3002.27万元;请求判决公司承担富嘉租赁其他损失共计131.53万元;以上三项诉讼请求共计约1.25亿元。
2017年6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达广元”)与富嘉租赁分别签订购买款为1亿元的融资租赁合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江昌政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违规以公司名义签订《保证合同》。2018年7月,因升达集团、升达广元未能按约归还到期借款,富嘉租赁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公司与富嘉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原告认为公司对《保证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故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