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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郑雪北京报道
6月16日,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为鼓励支持经营主体自我纠错、重塑信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管理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建立健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机制: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程序、时限等开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二是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明确总局有关司局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三是通过印发工作指引、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为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据了解,市场监管总局已依据《规定》办理有关经营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并通过总局网站发布了信用修复指南和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信用修复申请文书样本,为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提供指引,助力经营主体重塑信用,提升信用水平与市场竞争力。
信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其监管对象为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另外,食品安全领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质量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相关违法行为,其经营者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将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被实施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则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范围、流程等做了相应说明。其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则针对不同的违法失信情形,规定了不同的信用修复方式,说明了信用修复所需提交的材料、办理方式等。同时规定信用修复管理中确保依法履职并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