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伞协议是用来约束一个缔约国遵守对另一缔约国投资者的承诺,这通常是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最初是发达国家用来保护国内投资者在国外投资利益的工具,后来逐渐演变为发展中国家解决投资保护纠纷、捍卫国家主权的方式。中国从早期的主要资本输入国变成了现在的资本输出国。从理解和适用这一条款的角度来看,它既不能无条件适用,也不能回避。但是,在认识到伞式条款的本质后,应该有限度地适用。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常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下简称“BIT”)是各国为鼓励、促进和保护其国民在另一国的投资而缔结的双边条约。双边投资条约对于一个缔约国的国民对另一个缔约国的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的双边投资条约的内容(如外国投资准入、外国投资待遇、国有化、征收和补偿标准等)可能有显著差异。),但一般来说,常见的bit通常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双边投资条约通常广义地定义“投资”,而“投资者”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和缔约国的其他组织。有些双边投资条约将根据第三国法律设立但由一个缔约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控制的法律实体列入“投资者”类别,而另一些双边投资条约将根据一个缔约方的法律设立但由股权第三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制的法律实体排除在“投资者”类别之外。(2)投资待遇通常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公平平等待遇;投资者在研究投资待遇条款时,应特别关注各种待遇的适用范围,如国民待遇是否适用于“投资准入”阶段,最惠国待遇是否适用于“争端解决”领域等;(3)征收与国有化及其补偿。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类似措施是东道国主权的体现。因此,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允许缔约方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投资采取这种措施,并为征用和国有化设定补偿标准;(4)代位求偿权,当一方以投资担保或保险为基础向自己的投资者进行支付时,该方取得投资者的相关权利和主张,可以代位向另一方求偿;(5)争端解决,双边投资条约的争端解决条款通常涉及两类争端,即缔约国之间因双边投资条约产生的争端(属于国际条约法的范围)和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因投资产生的争端;对于后一种纠纷,BIT规定的解决方式通常包括友好协商、东道国国内救济(如行政复议、诉讼等)。),国际调解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