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妇联公布的“改革开放40年上海女性发展调研报告”显示,女性初婚初育的年龄大幅提高,二孩政策实施后,用人单位在用工选择上的隐性歧视加重。

近年来,上海女性和男性的预期寿命不断提高。改革开放40年来,上海女性的预期寿命从1978年的74.8岁上升到2017年的85.9岁,上升了11.1岁,高出全国平均数6岁多,这一指标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中位居首位(除香港和澳门)。

与全国相比,上海男女的初婚年龄提高速度高于全国水平,且女性初婚年龄的提高幅度高于男性。截至2015年,上海男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分别为30.3岁和28.4岁,比2005年分别提高了5.0岁和5.4岁。另外在2015年,上海女性的初育年龄为29岁,已高于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美国26.3岁,英国28.6岁,法国28.3岁),但仍略低于日本(30.6岁)、韩国(31岁)、意大利(30.7岁)等国。

法律对初婚年龄的规定是什么?

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

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晚婚晚育和法定结婚年龄的关系

首先,晚婚晚育和规定的结婚年龄不矛盾。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的。我国幅员辽阔,有12亿多人口,9亿多农民,50多个民族,各地风土人情、民俗民风都不同。因此,国家不宜把婚龄提得过高。

其次,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线。只是要求青年结婚不得早于此年龄,并不是说它等于最合适最理想的结婚年龄,也就是说,并不等于每个青年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正因为如此,婚姻法上明确提出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再次,法定婚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的,晚婚晚育是从我国人口状况和生殖生理功能考虑的,二者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正确理解和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凡是有志于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的广大男女青年,应当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争做移风易俗、晚婚晚育的模范。

调查还显示,上海女性晚婚晚育已成趋势,未婚女青年的比例不断攀升,这些都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而出现的普遍现象,尤其是在上海这样发达的城市。总之,不管选择在什么年龄结婚,只要不违反法定最低年龄的规定也即男子22周岁,女子20周岁的都是可以的,毕竟在合适的时间遇上对的人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上找法网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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