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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已是常见的一种权衡各方利益、实现个人急需目的的方式。作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债务人履行不能或违约时,承担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义务。所以,无论是为客户担保,为亲戚担保,为朋友担保,都离不开两个字,“风险”。

2019年10月,张某、越某在某银行借款8万元,好友闫某为其提供了担保。还款到期后,张某、越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某银行将张某、越某、闫某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闫某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闫某作为担保人向某银行履行了担保责任,向某银行偿还本息共计11万余元。

闫某认为此款项作为代偿款应向张某、越某追偿,但张某、越某某拒不归还。闫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越某支付其代偿款1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越某应支付案涉代偿款,最终,判决张某、越某支付闫某代偿款11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官寄语:

该案件是典型的追偿纠纷类案件中的担保责任追偿,指的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七百条也有明确的保证人追偿权直接规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需要说明的是该案件的发生根源上是为他人进行担保后导致的,我们日常说的担保所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请慎重考虑为别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冯占华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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