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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不断翻新,一不小心就会落入诈骗陷阱。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徐某在无货实际出售的情况下,收了电梯款却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妄想空手套白狼,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徐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冒用山东某电梯有限公司名义,以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先后与被害人李某、任某、王某签订电梯产品承揽合同,骗取被害人162000元定金、预付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2023年3月1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案发后徐某家属代为退还三名被害人16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绶刑。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法官提醒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既是做人做事的道德底线,也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条件。
广大市场主体要严守法律底线,切莫见钱眼开,妄图用“空手套白狼”的方法牟取利益,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多方审查对方真实身份、经营资质和履约能力,仔细辨别合同内容的真伪,切勿盲目冲动轻易交纳货款、定金,避免落入合同诈骗的陷阱。(供稿:内乡法院 聂传青 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