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中药材市场监管局关于涉疫中药材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相关资料图)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涉疫类中药材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 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 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中药材。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
六、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亳州高新区中药材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检查,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并公开。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亳州高新区中药材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商业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2日
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 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 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法,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五、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六、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用品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电话进行投诉。投诉电话:12315、3517315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