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1、常规药品管理,常规药品要按需确定种类,建立账目,专柜、分类放置,标识清楚,专人管理,清理、补充及时,无积压、过期、变质,并有交接登记。
2、口服药、外用药品区分放置,瓶签清晰。
(1)病区口服药基数按需求设置,存放于干燥清洁玻璃瓶内,瓶外蓝框白底标签应清楚标识药名、剂量、数量。
(2)病房根据病情需要设置外用药品基数,如石蜡油、漱口液、 硫酸镁溶液等。外用药应专柜存放,使用红框白底标签标识,标签清晰,勿与消毒剂混放。
3、急救药品管理
(1)严格执行医院《病区特殊药品管理暂行规定》。
(2)急救药品做到“四定”:定量、定位、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完好率100%.
(3)建立急救药品一览卡、药品放置示意图、急救药品交接本。班班交接,交接人员签名。
(4)每周一护士长与治疗护士共同清查一次,有记录并签名。
(5)护理人员必须掌握急救药品药理作用、使用方法和不良反应观察处理,并有培训考核记录。
(6)急救药品有备用基数,按分类依次放置,药物应标注有效期,用后及时补充。
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高危药品:包括建立高危药品目录、严格使用登记、落实高危药品警示制度,明确高危药品潜在风险及使用注意事项,做好相应指标监测。
(2)毒麻限剧药:置保险柜存放、达到“四定”要求,保持与医院“关于科室存放麻醉和精神药品基数的通知”相一致的固定种类与数量,按要求登记、交接,基数不可随意增减,需变更时,要按照科室申请——医务处、护理部审批——下发公布通知的程序落实。
从事药品管理的条件是什么?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2、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