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下列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损失如何计算

侵犯商业秘密损失的计算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 这里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的若干年内收益。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找法网提醒您,当利润无法查明时,可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不为公众所知悉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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