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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证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提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用;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烈士以及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和消防员的遗属办理公证事项的,减免比例不低于50%或免费办理。《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指出,基本公证服务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事业发展和行业市场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以外的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公证服务合同、收费协议或者当事人签署的收费确认书收取。
因提供公证服务,需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供鉴定、检验检测、勘察勘测、评估估损、翻译等服务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由公证机构委托办理。委托鉴定、检验检测、勘察勘测、评估估损、翻译等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或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公证机构垫付后再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不得另行向当事人收取咨询费用。
哪些人员可以减免公证服务费用?《管理办法》明确,公证机构在办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事项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减免相应的公证服务费用;对于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用;对于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或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烈士以及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和消防员的遗属办理公证事项的,减免比例不低于50%或免费办理。
《管理办法》还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事项,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所收的公证服务费用: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额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相应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因当事人责任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用不予退还。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事项,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按照双方依法依规签订的协议约定退还公证服务费用。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或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价格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用,并出具合法票据。需要公证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并由当事人另行支付费用的,公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用,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办理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要执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政府定价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减免对象、减免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因公证服务费用产生争议的,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