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1.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
(资料图)
2.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南宁市辖区和各县)、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所需材料:
租赁商品住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享受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还需提供多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或载明多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租金缴交凭证(原件)。
提取时限和额度:
1.租赁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当月未提取的,可多月累计提取,每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每月可提取限额之和。从2022年6月1日起,每人可提取的最高限额为900元/月(2022年6月1日之前,仍按720元/月计算;2019年4月1日之前仍按480元/月计算)。
生育二孩的家庭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额度在现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额度基础上提高200元;生育三孩的家庭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额度在现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额度基础上提高400元。
从未提取过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且不早于职工最近一次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的起始月。
职工及配偶名下有自住住房或办理过租赁自住住房以外的住房消费提取的,提取额度从该房屋所有权转移次月起算。
2.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合同期间每月可提取一次;租赁合同终止后一年内申请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注意事项:
1.职工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情形的,可分别就不同的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种住房消费情形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以同一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应选择同一套住房。
2.委托代办:租赁商品住房需到场面签相关材料,不得委托代办。租赁公租房(廉租房)委托代办的提供提取人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首次以享受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进行提取的,提取人需到柜面申请,不可代办。
温馨提示:
1.租赁商品房提取可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爱南宁APP(搜索“南宁公积金”)、支付宝APP(搜索“南宁公积金”)登录个人网厅自助办理。
2.除身份证外,已提供并已扫描存档的申请材料,如无变更可无需重复提供。
3 .职工申请提取时婚姻状况较上一次提取时发生变化的,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与民政部门联网核查婚姻信息,核查信息缺失或有异议时补充提供婚姻状况变更的材料,如离婚证等。
4.绑定个人银行卡:确定提取资金转入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绑定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I类银行卡的,办理业务时可不提供相应银行卡。个人银行卡可登陆南宁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网厅、微信网厅进行绑定,办理业务前请确认所提供的银行卡状态正常。
5.提取申请人在可提取额度范围内自行选择提取金额,已确定提取金额且业务已办结的,提取申请人不可就该笔业务再申请补提。
办理时间:
各城区管理部、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下同)
横州管理部、各县管理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