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消极应诉如何应对?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实践中被告利用法律知识故意消极应诉的情形逐渐增多,使正常的诉讼活动处于被动状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欠佳,值得我们重视。 消极应诉的几类情形:
被告或其家人拒收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时其家人不承认被告与其同住,致使无法适用留置送达;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不愿主动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又不愿提供准确的邮寄地址,此时被告事实上并未下落不明,致使法院面临适用公告送达欠妥、直接送达又不成的尴尬局面;被告出庭时,不配合法官查明归纳的争议焦点,或一言不发或大吵大闹,最终中途离庭或被迫休庭,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争议焦点无法查清;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抱有“能躲则躲,能逃则逃”的心态,忽视己方的举证责任,法官在既有证据基础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易作出严重偏离客观事实的判决,致使二审时极易因新证据而改判,有损司法权威,同时易引发信访上访事件。
应对策略
继续强化普法活动的开展。不少被告缺乏法律常识,存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理不睬法院也无能为力,企图让原告知难而退。相关职能部门应继续开展普法活动,并有侧重地开展民事证据规则方面的普法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知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对诉讼风险的认识。
探讨、研究电话送达方式。随着通讯工具的普及,严格意义上说,通过电话能够取得联系的情形并不属于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并不妥。且即使适用公告送达也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故探讨、研究电话送达方式将十分必要。
完善暂住登记制度。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公民的住所已逐渐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相关职能部门应完善暂住登记并同步上网。同时,法院系统可探索、协调与公安系统共建常住人口查询系统联网,将查询权限延伸至法院,这将对“送达难”、“执行难”等社会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
民事诉讼不去应诉的后果有哪些?
一般被告经传票送达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审判,必须出庭而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传。开庭过程中,法官会全面审查案情,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放弃答辩权利,不利于法官查清事实,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被告人不应诉的后果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一般不应诉,法庭在公告以后就会直接对其缺席审判,视为当事人自己主动地放弃了答辩权,但是对于某些比较特殊的是属于必须要让其到庭参加的。开庭过程中,法官会全面审查案情,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放弃答辩权利,不利于法官查清事实,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建议提前准备答辩,按期参加庭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如果不应诉,将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那些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如果不应诉,法院会强制拘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