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在押人员立功怎样认定?

在押人员立功的认定有:

1、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

2、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人提供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者有关证人;

3、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罪犯;

4、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其他在押犯自杀、逃跑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应当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5、遇自然灾害,不顾个人排除事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犯罪怎么处理?

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犯罪需要对此定罪处罚。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不良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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