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窨井盖管理问题的“四号检察建议”,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近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前往完全中学、泽英小学及中心医院附近,检查窨井盖情况,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落实“四号检察建议” 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排查过程中,检察干警重点查看人行道、绿化带等区域,查看窨井盖是否有缺失、破损、移位、松动等情况,经细致检查,发现主要道路窨井盖情况良好,基本不存在安全隐患。在排查的同时,检察干警还进行了现场普法,对“四号检察建议”重点内容向行人进行解读,引导群众如果发现窨井盖存在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落实“四号检察建议” 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四号检察建议”蕴含着“小井盖、大民生”的检察担当和为民情怀,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加强法律宣传,协调推动窨井盖问题治理,强化与多部门沟通和协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知识

什么是“四号检察建议”?

针对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这一关注度极高的民生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脚下安全”,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就井盖治理、安全问题向住建、市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所下发的文件。

窨井盖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如果有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比较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不能简单地以盗窃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2、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如果盗窃窨井盖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涉嫌盗窃罪。

3、破坏交通设施罪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丁贺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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