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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系同村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人都持有与本组签订的同一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两人相争不下,孙某甲遂将孙某乙连同本组一起诉至桐柏县法院,称孙某乙与本组签订的合同系私自伪造、恶意串通的,要求确认孙某乙与本组签的承包合同无效。

2007年2月26日,被告孙某乙与本组签订《承包合同书》,该合同显示孙某乙承包年限为30年,自2007年至2037年1月26日,该镇法律服务所于2010年9月30日对《承包合同书》出具《见证书》。2020年7月21日,孙某甲与本组又签订了一份《农村荒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显示孙某甲承包时间30年,自2020年7月21日至2050年7月21日。另查明涉案荒山现实际由孙某乙经营管理。现双方因该涉案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

本院吴城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乙通过本组群众开会、公开协商的方式与本组签订《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乡镇法律服务所出具有《见证书》,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原告孙某甲诉称无效,没有提供扎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认土地经营权的依据。本院既已查明孙某乙的合同生效在先且孙某乙已合法占有使用涉案荒山多年,故对孙某甲主张二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涉及同一土地上签订两个承包经营合同的案例在农村并不罕见,多数由于历史原因即集体经济组织组长换届后,新组长不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状况,而召集群众开会又签订了一个新的合同,因此两个合同或都是合法有效的,故而双方都觉得自己持有的是有力证据足以证明自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看是否依法登记,依法登记一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其次如果双方都未登记,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本案中孙某乙签订的合同生效在先,应依法取得涉案土地的经营权,最后,如果依照前两项规定仍无法确定,例如双方既没有登记,又不能查明谁生效在先或者同时生效的,那么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但是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认土地经营权的依据。(供稿:刘鑫)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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