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风电、光伏渗透率的提高,各省对于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灵活性调节资源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本文根据各省发布的新能源项目名单情况,统计了18省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的要求,如下表所示。
(相关资料图)
表:18省新能源项目配储情况
各省新能源项目配储的详细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
2022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
新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4小时以上;新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
福建省
2022年10月19日,福建省发改委下发《关于公布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如果储能与项目同步投产,则配建不小于项目规模10%(时长不低于2小时);
如果储能未按要求与同步投产,配建不小于项目规模15%(时长不低于4小时);
山东省
2022年8月31日,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指导意见(试行)》,文件提出:
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排序,依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直至达到容量规模上限。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即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
2022年12月12日,国网新能源云公布了山东54个项目市场化光伏项目名单,规模合计693万千瓦。项目的储能配比在10%*8h~42%*2h,基本都是按每10MW光伏电站,配置约8MWh的比例。
2023年6月27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联合印发《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十四五”开发计划》的通知,批复了18.88GW的风光项目,配储比例为30%、2小时;
甘肃省
2021年11月19日,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嘉峪关市新能源项目指标配置指导意见》,要求申报项目储能系统要求,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规模的20%*2h。
2022年12月9日,甘肃省定西市发改委发《定西市“十四五”第二批风光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储能系统要求:项目新增储能不低于项目规模的15%,储能设施要求连续储能时长均不低于2小时,鼓励选择效率更好的集中式电网侧储能方式。
2022年11月22日,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发布《平凉市“十四五”第二批风光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项目新增储能不低于项目规模的15%,储能放电时长不小于2小时,鼓励选择效率更好的集中式电网侧储能方式。储能比例达不到最低要求的,不得参与本次竞配。
安徽省
2022年6月20日,安徽省能源局正式下发了《关于2022年第一批次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全省共下发2GW光伏项目、1GW风电项目。其中,
光伏项目配置13%左右、2小时的储能,共253.7MW;风电项目配置27%左右、2小时的储能,共265.3MW;
2022年9月9日,安徽省能源局下发了《关于开展 2022 年第二批次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工作的通知》,对于储能配置要求如下:
(1)企业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电化学储能,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国家和省能源局要求建设。(2)自建储能电站须不迟于发电项目投运。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储能的按照省能源局关于独立储能建设有关要求执行。(3)电化学储能电站连续储能时长 2 小时,其他参数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青海省
2022年10月11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2022年青海省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下发新能源项目共5类,规模合计1455.8万千瓦。其中:
国家第二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配置20%*4小时储能;
增量混改、普通市场化项目:配置15%*4小时储能。
江西省
2023年4月13日,江西省能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竞争优选工作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优先支持煤电和新能源联营项目(含火电灵活性改造)和已建设的“新能源+储煤”项目。
申报竞争优选的项目应同步落实调峰能力 (火电灵活性改造,10%、2小时储能等)。需要新建接网工程的项目,其接网工程应已纳入江西省电网发展规划项目库。
江苏省
2023年4月17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调峰能力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1)为确保电网调峰安全,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抽水蓄能不再作为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调峰能力。
2)新增纳入实施库的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新型储能(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重力储能等)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
3)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均应配套相应的调峰能力。
储能配比要求:长江以南地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个小时;长江以北地区原则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调峰能力,时长两个小时。
广西自治区
2023年5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申报2023年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项目需承诺配建一定比例储能设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
其中陆上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配置比例分别为20%和 10%。新型储能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效运行年限不低于 10 年,原则上额定功率下连续充放电时间不低于 2小时,交流侧效率不低于 85%放电深度不低于 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 90%,充放电次数不低于 6000 次。储能设施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运,购买共享储能服务的,服务时间从项目并网之日计起。
西藏自治区
2023年5月18日,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2023 年?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保障性并网光伏+储能项目,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的 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并按要求加装构网型装置。
广东省
2023年5月3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2022年以后新增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以及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增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1小时配置新型储能,配置新型储能电站投产时间应不晚于项目本体首次并网时间。
后续根据电力系统相关安全稳定标准要求、新能源实际并网规模等情况,调整新型储能配置容量;
鼓励存量新能源发电项目按照上述原则配置新型储能。
河南省
6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
2021年及以后风光开发方案中的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按照开发方案中承诺的储能配比配置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投运时间应不晚于新能源项目投运时间;如未投运,电网不得调度和收购其电力电量。
鼓励已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功率的 10%、时长不少于 2 小时的要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项目企业后续开发新能源项目时,其存量项目配置的储能容量可与新建项目配套的储能容量叠加参与竞争排名。
支持新能源项目租赁独立储能容量。对2023 年及以后申请纳入年度风光开发方案的新能源项目,租赁独立储能项目容量并签订10年以上长期租赁协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
云南省
2023年3月23日,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通知》通知提出:
按照2023—2025年每年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万千瓦,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每年年底前印发下一年年度建设方案。
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和购买燃煤发电系统调节服务等方式实现。云南之前的文件中曾明确220元/kW*年的煤电调节租金。
湖北省
2023年6月21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发布2023年新型储能电站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共21个项目纳入新型储能电站试点示范项目,总规模为1GW。并提出:
按照储能电站调节容量的5倍配置新能源项目。相当于新能源项目配储比例为20%。
贵州省
2023年4月,贵州能源局分两批下达30.4GW风光项目名单。下发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然而,
2023年7月6日,贵州省能源局、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我省2023年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
示范项目可按装机容量的1.4倍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价格为150-200元/千瓦时,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容量租赁协议或合同。
陕西省
2023年5月,陕西省下发的《陕西省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办法》中,未要求新增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
河北省
2023年6月29日,河北省发改委下发《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拟安排项目情况公示》,对于新增的新能源项目调峰资源配置要求如下:
各市申报的保障性项目中,经审核具备电网和用地条件的项目纳入保障性项目清单,保障性并网项目需配置一定比例储能或购买储能调峰服务(冀北电网20% 2h,南网15% 2h),项目单位需出具承诺配置储能并与风光项目同步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