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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自己患有癫痫病申领了驾照,驾车期间病情发作造成多车受损、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8月27日《法治日报》)

经法院查明,2016年6月14日,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的情况下,隐瞒病情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11月,徐某驾车在路上行驶时癫痫病发作,超速闯红灯碰撞排队等候车辆,造成10车受损、2人死亡、1人轻伤及本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在拿到驾驶证后,如果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防范“病驾”危险行为是有明文规定的。

但眼下,驾驶申报人体检几乎“流于形式”,主要以视力、辨色力、听力、四肢能力等检查为基础,对是否患有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等禁驾疾病,则没有进行严格检查。加之,一些患有禁驾疾病的驾驶申报人抱有侥幸心理,而故意隐瞒病史。这都无形之中为“病驾”埋下了重重隐患。

因此,防范“病驾”,需从源头进行管理。交管部门可以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合作,建立驾驶员病历档案查询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方式筛查出患有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疾病的人群。在申请驾照或是使用驾照的过程中,只要发现涉及禁驾疾病的病历信息,交管部门可进一步核实查证。同时,交管部门也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安全学习,使广大驾驶人充分意识到“病驾”可能带来的危害。

总之,“病驾”不仅给驾驶人带来严重后果,也危及公共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需要交管部门和驾驶人共同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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